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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委托昆山市建设监察大队
行使部分行政职能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
一、 宣传和贯彻国家关于城市建设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
二、 对开发区规建局、各镇建管所有关执法人员实施业务指导、监督和综合协调;
三、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、《城市绿化条例》、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》等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,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和行政处罚:
1、 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和未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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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单位名称 |
处罚事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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